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满足的条件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以及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提起 代位权诉讼 的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 债权债务关系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一、行使代位权 诉讼 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 合同法 》第73条规定:“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管辖 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 债务 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 诉讼时效 )、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 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 律师 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综上,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是由法律规定的,总结起来主要就是范围,只要符合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的就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所以,如果您作为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话,可以事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属于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范围,然后再提起代为权诉讼,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进行诉讼的事宜。
行使 代位权诉讼 的法定条件: 1、 债权人和债务人 之间存在有效 债权债务关系 ;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第一、二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一、代位权 诉讼 的概念 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 债务 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合同法 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诉讼的 管辖 问题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 协议管辖 、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 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首先,依据《合同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进行,也即只能通过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就排除了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签订仲裁协议的可能性。其次,应当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亦无权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他们之间的 债权债务 纠纷签订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应认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继续进行。但是,该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纠纷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则不存在需要加以协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