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商店偷东西不算入室盗窃,商店属于营业场所,不属于《刑法》中“入户盗窃”中的“户”。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规定的是 入户盗窃 ,而不是 入室盗窃 。偷盗店铺不算入户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店铺打烊后,撬门进入盗窃算入室盗窃吗?
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称为“入室”。
2、一般的盗窃罪有量刑起点,数额较小、不到量刑起点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入室盗窃,无论多少都是盗窃都应当定罪量刑。
3、本案,如果住宿、店铺在一起的,也就是在店里有床铺住宿的一般可认定为入户,但是只是买货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的店铺,一般不认为是“入户”。
4、关于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规定:
也就是说,16周岁以上的盗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不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回答供参考。
刑法领域所称的入室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
简单的理解,此处的“室”不是指所有种类的建筑,而是特指用于家庭生活的房屋,可以简单理解为住宅。
店铺一般都用于商业经营,不会用于家庭居住,因此打烊后撬门进入商铺盗窃往往不属于入室盗窃。
但是,如果题主所称店铺同时用于了家庭生活,就另当别论了。
在小城镇有很多这样的小店铺,外面一间房用来摆放货物,里面一间房可以煮饭睡觉。这样的区域也同时用于了家庭生活,而且打烊之后这个时间点也正是主要发挥其居家用途的时候,如果是进入这样的店铺行窃,完全可以理解为入室盗窃。
为何刑法要区分入室盗窃行为?
入室盗窃往往对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危险,严重地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想想一下,与在商场钱包被偷相比,回家发现家里被偷是不是更让人感觉没有安全感?因此,相对于普通盗窃,刑法要加大对入室盗窃的惩罚力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意,对于一般盗窃,要达到“数额较大”这个标准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金额各个地区因经济水平不一样会有所差异;而对于入室盗窃,就没有“数额较大”这个条件,只要入室盗窃了有价值的财物就得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一下未成年人的问题: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轻是16岁,而不是18岁。
只要年满十六,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满了十四岁就得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盗窃罪不在这个范围内。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然属于入室盗窃了。
商店关门后,撬门进盗窃是否算是盗窃?1.非法进入相对外界而言与他人的家庭生活相对孤立的住宅,称为“进入”。
2.一般性盗窃罪是判刑的起点。如果数额很小且少于量刑起点,则不算犯罪,但无论盗窃多少钱,都应判处盗窃罪并判刑。
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住所和商店在一起,即商店中有一张床,通常将其视为家庭,但如果将其视为“家庭”,则通常不视为该家庭只是一家没有家庭生活功能的商店。
4.关于未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犯罪年龄不超过16岁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纵火,爆炸或放置危险物质的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一岁以下犯罪的人应受到较轻或减轻的处罚。换句话说,超过16岁的盗窃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未满18岁,则应减轻或减轻盗窃行为。未满16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属于盗窃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1、犯罪对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包括事实上的占有,也包括 社会 观念上的占有。前者即他人物理支配范围内的财物,例如,家中的财物。后者即在 社会 观念上可以推知他人对财物有支配状态,例如,停放在公共场所的他人没有锁的自行车。 社会 观念意义上的占有,要注意下列情况:
(1)处于他人的事实性支配领域之内的财物,即使并未被持有或守护,也属于该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的财物,即使忘记了该财物的所有,也仍然存在这种占有。
(2)即便处于某人的支配领域之外,但在 社会 观念上可以推定他人的事实性支配,也可以认定存在占有。例如,在家门口马路上未锁的 汽车 。又如他人所饲养的宠物,具有回到主人身边的习性。再如主人暂时离开,马上回来也属于事实性支配的延伸。如果主人就在现场,或者马上能够返回,一般推定为归主人占有。
(3)他人即使失去对财物的占有,但如该财物转移至管理者或第三人无因保管,则可认为属于管理者或第三人占有,也存在占有。例如,旅客遗忘在宾馆房间的钱包。但是,如果遗忘在流通性强的公共场所,例如,地铁、公交车,由于这种遗忘发生在一般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管理者的事实性支配在 社会 观念上难以延伸至此,则可以否定占有。例如,遗忘在公用电话亭的钱包。
(4)死者的占有。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权?这在理论界也存在重大争议。一般认为,对于死者生前的财物,在其死后的短时间内,在 社会 一般观念看来,认为死者对财物仍有占有权,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两抢意见》规定,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施数罪并罚。然而,如果死者死亡时间较长,一般可否定死者的占有。
2、窃取的含义窃取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转移至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传统行为理论认为窃取必须是秘密窃取,但近年来,这种观点有所动摇。公然实施也可构成盗窃罪。承认公然盗窃可以很好地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前者是平和占有型犯罪,而后者是强制占有型犯罪,因此如果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公然夺取财物的行为,就属于盗窃罪,而非抢夺罪。
(二)既未遂标准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在学说上有行为人控制说、被害人失去控制说以及结合说,现在多数意见采取行为人控制说,这种控制只要建立了新的占有关系,就视为控制。一般说来,如果盗窃的是像现金、首饰这类的小件物品,只要装在衣袋里或提包就可以成立既遂。如果是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为既遂。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人将财物窃到手,就构成既遂。在开架超市盗窃商品,只要走出收银台就成立既遂。在不开架的商店窃取财物,通常以将财物偷拿出货柜为既遂。
(三)认定1、罪与非罪的标准盗窃罪要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几种新的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它们分别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几种盗窃都应该理解为结果犯,必须窃取有价值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1)“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是认定盗窃罪的一个重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 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行为。
在超市偷东西不算入室盗窃。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