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押车辆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三十日。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二十日内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