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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不能获得国家补偿

发布时间:2023-01-21 14:37:49

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的受害人不能获得国家补偿但是能够获得国家赔偿。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不能获得国家补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最后法院没判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是可以申请办理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履行调查、检查、审判权力的机关单位和拘留所、监狱管理机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有以下侵害人身权情况其一的,受害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居民实行拘捕办法后,决策撒案、不起诉或宣判宣告无罪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明文规定,对居民实行拘捕办法后决策撒案、不起诉或宣判宣告无罪的,给出拘捕决策的机关单位为赔偿义务机关单位。

结合以上,被批捕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而停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给出批捕决策的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被确认没罪后向谁索赔:

向最后解决的机关单位申请办理赔偿。公安机关对居民实行刑拘办法后,检察系统又实行批捕办法。或者对居民实行刑拘和拘捕办法后,审判机关曾给出有罪宣判,在居民最后确认没罪的情况下,谁来完成赔偿,这在实践时由谁当作赔偿义务机关单位存有不一样认知。

为了能便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规范化国家赔偿处理程序,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单位后置设定方法,确立了以有罪方法给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单位。

如对居民实行刑拘办法后又实行拘捕办法,国家担负赔偿责任的,给出拘捕决策的机关单位为赔偿义务机关单位。又如对居民实行拘押和拘捕办法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二审申请再审后作没罪处理的,给出一审有罪宣判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单位。

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侵害居民人身自由的,每天赔偿费根据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个人民法院在审判国家赔偿案子时根据以上标准执行。

综合以上所讲的,申请国家赔偿是受害居民所具有的权利,可是也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标准才可以完成办理,申请办理国家的赔偿通常是根据均值的日工资来完成计算的,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申请办理获得,因此,在申请办理的过程中就需先准备好资料,这样才可以让稽查人员审理。

公职人员被拘留,但是法院判无罪释放了,那拘留期间工资还能不能补发?

职人员拘留或是逮捕期间的工资肯定能补发。其实,在人民法院未判决其有罪之前,公职人员的工资按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基本生活费(在公职人员未确定有罪之前,公职人员和其家属总是要生活的),完全停发的是奖金或福利补助等,暂停计算工龄。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分为三种基本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经查证本身无任何问题。因此不但无罪,而且拘留也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单位应补发工资,而且当事人有权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有错误应当拘留,但是经查证尚不够刑事处分,只是够《治安处罚管理法》的处罚条件,这种情况拘留本身没问题,不需要赔偿,单位也不会补发工资。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有错误应当拘留,但是经查证尚不够刑事处分,只是够《治安处罚管理法》的处罚条件,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拘留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情况对于超期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单位不会补发工资。

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不能获得国家补偿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对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期间工资待遇,甚至是退休待遇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这类案件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待遇问题,另一方面是结案后的待遇问题。

第一,拘留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按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若刑事案件最后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法院判决无罪。不仅要补发拘留期间的工资,还要要求公安行政机关国家赔偿。

这是因为:

一是公职人员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处理,非经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后,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侦查、起诉、审判。这就是党和国家著名的"纪在法前"原则。

二是公安机关对未经党纪政纪处理的公职人员实施行政或刑事拘留,是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无罪后,当事的公职人员有权要求补发工资,也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对公职人员无罪开释。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必需对无罪的公职人员予以“国家赔偿”。公职人员亦可启动“国家赔偿“之诉。因为公职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补助之类已补发,那么“国家赔偿”的内容主要是“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无罪释放国家赔偿

无罪释放 主要是指我国的司法机关,对已经在押入狱的人犯,对外宣布在押人犯无罪,并且要解除拘禁在押人犯,让在押人犯重新获得人身自由,这是种行为被称为是无罪释放。 从我国的 刑事诉讼 相关法律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经过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 的人员,以及被我国公安机关拘留的人员,等等司法机关为了处理相关案件协助案件的调查,而依法 逮捕 的有关人员,经过调查询问之后,发现其并不能构成犯罪,必须马上释放该人员,并且有关部门还要发布释放人员的有关证明。 同样,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原本是要对当事人一方进行起诉,但是经过审查,发现其并不能构成犯罪,此时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出不继续进行起诉的决定,对于当事人一方应该马上进行释放处理。在人民法院进行安检审理的时候,如果发现在押的一方当事人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应该对其宣判无罪处理,在宣判结束后,马上对在押的无罪人员进行释放。 那么无罪释放会得到国家的赔偿吗?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如果对于在押人员的拘禁时间,属于正常的办案期限,没有达到 超期羁押 ,那么是不会有 国家赔偿 的。对于案件的处理,都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流程的,没有经过正式的定罪之前,当事人只属于 犯罪嫌疑人 ,对于涉案的嫌疑人员,要经过调查取证等等一系列调查过程,这个过程也是有时间的规定的,所以在正常的调查时间里面,如果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嫌疑人员没有犯罪,就会对嫌疑人员当事人进行无罪释放的处理,对于嫌疑人员的 羁押 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调查时间以内,都是正常的案件调查时间,这时候是不能得到国家赔偿的,只有达到超期羁押才会涉及到国家的赔偿。 根据我国的法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的时候,在没有特殊的办案前提下,对于涉及到案件的嫌疑人员,对其的拘留时间应该在一个月左右,在这个时间以内对嫌疑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是不属于超期羁押的。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之后,如果嫌疑人员是无罪的,那么他自己的人身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国家的赔偿。

刑拘无罪释放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除非是违法程序采取拘留,如未经审批,办案人员擅自决定的,这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或者前面也都是依法审批的,但如果拘留超过了时限,一般是37天,同时后来又撤案、不起诉或无罪的。这二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时,是可以申请郭嘉赔偿的。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难同时发生的。

一般正常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多的情况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报检察院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变更取保候审的,这种一般是不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检察院批捕法院判无罪释放能不能获得国家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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