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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3-01-14 14:19:26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受让财产方属于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的,则该转让有效。受让财产方属于明知对方情况还受让财产的,则不具有效力。因为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效力吗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有效吗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没有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此事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众所周知,男女性朋友结婚之后,财产就变了性质,由原来的私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旦夫妻任何一方,擅自出售两人的共同房产,大多数都是会被认定无效。但如果两个人共同约定房产的份额,那么也可以被认定有效。所以这件事情想要更好的认定和处理,就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登记。

买卖房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也要注意卖的时机以及方式。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得知,不管是在售卖车辆或者房产的时候,双方最好都在场,这样成功的几率就会更大一些。一旦瞒住对方,想要将房子私吞,那么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即使利用一些坑蒙拐骗的途径,将房子卖出,那么获得的钱财,也要给予另外一方相应的份额,别想逃脱,严重者还要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双方有一方出现重大疾病,需要用钱时,这个时候大家是有权利做主房子的去向,卖房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毕竟这能够体现出夫妻的情感,也能够证明这笔钱财并不是用来私吞的。卖房子的时候也要衡量一下当时的房产价格,如果低于市场价格较多,是很难体现出购房者的善意,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证实大家是别有目的。

通过这两部分的叙述,大家对于这个问题有着很好的了解,所以想要了解更多的内容,还是去找相应的律师,或者多看一些书籍,都能够让大家对这些琐事有着一定的判断。如果被法院知道,配偶与第三方合谋,出于恶意购买的情况,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这个时候房子也是登记不了在对方名下的,甚至还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面临相应的牢狱之灾。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效力吗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房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子与其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二人 共同财产 ,对此享有平等处理权。其丈夫擅自将 房产赠与 给他人的事实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利,同时若受让人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吗

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转让的情形在时有发生。那么此种情况下房屋的买卖是有效还是无效呢?根据房产登记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后果: 1、登记在签约人名下,合同有效 按《 物权法 》规定, 不动产登记 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没有他项权利人,他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么买卖有效,共有人不能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如果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妻子属该房屋的共有人。但丈夫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 购房 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丈夫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 转让合同 ,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购买人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何某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故 房地产买卖合同 是有效的。

2、签约前明知夫妻共有且另一方不愿出售,则 合同无效 明知夫妻一方不愿出售或与签约者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如果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或明知另一方不同意出售,而购买夫妻共同房屋的,一般应当认定无效。另外,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第三人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与夫妻一方签订 买卖合同 的,该买卖合同仍属无效。

3、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同意出售的,合同有效 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但一方签约、购房人又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都同意出售的(例如,出具同意出售的 承诺书 等),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不能主张合同无效。判断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出于善意有两个标准,即:主观上,第三人并不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财产客观上,第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 房子如果是自己和另一半还有父母等这些人都共同购买的,假如说父母要求在 房产证 上把自己的名字也填写上去的话,其实这种做法法律上是支持的,关键就看夫妻双方能否能够接受房产证上加父母的名字,房产证上写着几个人的名字,那说明这几个人对于房产都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共同分配的。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吗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效力吗

股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 一方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时效力如何认定? 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 夫妻共同财产 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 公司章程 修正案上签名。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实际上构成无权处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同财产 的,一般认定无效。在合同层面,此时 股权转让合同 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均无非股东配偶的记载、善意第三人对该 股权登记 状况的信赖并因此而进行之交易法律应当给予保护。在内部关系上,夫妻双方之间共同共有,非股东一方配偶权利应受保护。在外部关系上,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以及对处分的同意与否不应构成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限制。也就是说,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股权转让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6868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 (四) 继承 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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