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是: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房屋的交付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交付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