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私房的法律程序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订立买卖契约,该契约应以书面形式成立;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3、立契;
4、缴纳税费。办理完立契手续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手续费和契税;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