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的常见认识误区: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2、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3、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4、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