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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1 16:12:13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427条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

务。

“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违反军人共同职责、一般职责或专业职责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战斗失利,或者战役严重受挫的;

2.造成重大任务迟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国家和人民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5.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征包括:(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军人违反职责罪

法律解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以下这些: 1、 战时违抗命令罪 2、隐瞒、谎报军事情况罪3、投敌罪4、 战时临阵脱逃罪 5、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6、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7、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8、 违令作战消极罪 9、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10、 军人叛逃罪 11、拒传、假传军事命令罪。

法律依据: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对每一名军人的最基本要求。我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军队,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军人坚决执行命令,是建立在政治觉悟和对首长及上级政治上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是我军官兵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只有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正确行使指挥部队和部属的职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部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如果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不仅违背了我军的性质和宗旨,而且必然破坏了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使得部属无法坚决执行命令,严重危害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即超越条例条令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军队条例条令对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按照这些规定办事,将职权用在有损于国家和军队利益的地方,就是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违反军人的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的行为。这些违反职责的行为从其危害程度看,包括违反军纪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因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虽然也属于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但这种情况已构成共同犯罪,应技本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看待。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使部属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部属所担负的职责,另一种是不正当地让部属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毁损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引起严重事端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的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不仅限于军官和士兵之间的,而且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之间的,甚至还包括士兵与士兵之间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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