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确定,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格式与内容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达标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市供热实行分类热价。用户分类标准及各类用户热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热力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热力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由建设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