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罚款的缴纳时间规定:
1、现场开具的无异议的小额罚款单,一般当场就需要缴纳完成。
2、属于普通罚款单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