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27 18:37:06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如下: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