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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不承认是构成诈骗吗

发布时间:2023-01-21 17:02:01

借钱不还不承认一般情形下是不会构成诈骗的,属于民事纠纷,行为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借钱不还不承认是构成诈骗吗



借钱不还属于诈骗吗

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但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目的,也就是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的将受到治安处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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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属于诈骗吗

如果只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下,借钱不还不能构成诈骗罪。但是,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罪。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际生活中借钱到期不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借款人因为自然灾害或者经营不善、市场行情变动等而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想戴某一样,其借钱的目的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也没有能力去偿还,这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并非普通的债务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涉嫌诈骗与否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行为人往往会拒不承认,那该怎么办呢?此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就需要采取刑事推定的方法完成。以本案为例,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戴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借款理由

戴某以借款的名义向出借人发出邀约必然存在借款理由,借款理由作为借贷关系发展的最初要素,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的客观表现之一。在正常的借贷关系中,行为人提出的借款理由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而在诈骗行为中,可能存在编造虚假借款理由进行欺诈,作为实施诈骗行为的一部分。戴某编造如“表哥瘫痪、母亲生病、堂哥做生意”等理由显然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

2.还款能力

戴某在借款的过程中是否具有还款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能力。

借钱不还不承认是构成诈骗吗

3.还款行为

戴某的还款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还款的程度,戴某是完全的履行约定,按约定进行还款,或者说戴某从未按约定履行过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戴某在约定时间不能还款后是否积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在努力改善自身经济能力。

4.财产处置

行为人的财产处置的方式是否违背发起借款的理由和约定,与履行借款合同的意愿背道而驰。“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的处置方式往往不仅违背借款理由,还违反经济规律,不具有可持续性。比如存在肆意消费满足个人欲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自身不具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填补债务窟隆等财产处置行为。

据报道,戴某借到钱款后大多用来购买奢侈品和日常高消费,很快将钱挥霍一空。

5.事后行为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在取得财产后往往不打算还款,会采取隐匿、躲藏、转移偿还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若自始至终没有还款,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还销声匿迹。那也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借钱不认账属于诈骗吗

借钱不还是否构成诈骗需要进一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1、以生活紧张为名向他人借款,并全部用于赌博,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应认定为诈骗罪,可以直接报警,不能起诉诈骗。

2、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诈骗罪不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借钱不还算诈骗么?

借钱不还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构成诈骗是有条件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钱不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没有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针对民事纠纷案例,可以到法院申请民事官司,要求对方还钱,如不还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偿还不还,可能涉嫌诈骗罪。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案例解析:

被告人刘某,男,38岁,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1月14日开始,刘某以做水果生意缺钱进货为由,在受害人陈某手里借走人民币142800元整,陈某多次讨要未果。

事后被告人刘某抓住陈某急于要其还钱的心理,在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并且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以到邮政银行贷款偿还陈某债务,需要陈某提供资金作为贷款的保证金以及贷款需疏通关系请客等费用帮助其贷款的虚假理由,对陈某多次进行行骗,从2011年初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刘某从被害人陈某处共骗得人民币295803元,其所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和偿还高利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拓展资料: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借钱不还不承认是构成诈骗吗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百度百科-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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