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写明案外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异议请求;写明事实和理由;案外人签名盖章,并写上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