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考核罚款的,一般不合法。罚款属于公权利,公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厂家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与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员工的行为给厂家造成损失的,厂家可以进行追偿,但不是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