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