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方式有: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