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