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拘留所应当如数发还。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