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27 20:48:57

如果是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则相应的处罚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温馨提示:
本文【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由作者 说法律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