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按照以下步骤执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