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是会有时间限制的,如果是一般的伤害案件,警方要24小时以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制定文书。
但如果是受害人情况特殊,存在组织、器官功能受损的,一时难以确定损害的,需要等伤情稳定之后再做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