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可能有:
1、医疗机构未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工作疏漏,导致纠纷的发生。
2、医疗机构与患者、家属之间未建立良好的沟通。
3、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就诊、治疗、检查等。
4、医疗收费不明确或者收费过高。
5、部分医护人员医德欠缺,责任心不强。
6、产生医疗纠纷的其他原因。
产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若不能协商的,当事人可以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医疗机构需要保存相关的病例就诊记录,且不得进行篡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