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期限一般为九十日。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