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是二年。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