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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4-27 21:37:55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行政处罚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行政处罚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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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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