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创不是就一定侵犯原作者的权益,如果二创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能够体现其独创性的,不认定为侵权。
如果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相比,不能够体现其独创性的,应当认定为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次创作一般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