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赦免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罚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5、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的未成年犯关押于少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犯罪未遂跟犯罪既遂造成的危害后果是有区别的,可是犯罪未遂并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放弃了犯罪,所以对未遂犯还是要根据犯罪情节 追究法律责任 的。而且即便是从轻处罚,那也得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才能确定量刑标准。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存在行为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情形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