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保定点由医疗机构向医保定点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经办机构专业评估,若经办机构认为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会与医疗机构签订相关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保协议后成为定点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协议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需要满足的条件:
1、医疗机构需要至少正式运营三个月。
2、医疗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一般至少需要有1名执业医师。
3、有专人负责医保和医保管理工作。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法律规定的申请医保定点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