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