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四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