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需要的材料有:
1.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
3、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5、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