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的情况有: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
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没收财物单据。
3、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4、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