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如果对申诉后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中央进行申诉。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