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器械失效日期的规定为: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