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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

发布时间:2023-04-27 23:54:13

处理决定生效日期以以处分决定机关作出之日或者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之日为准。法律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处理决定生效日期以什么为准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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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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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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