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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航区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23:56:42

船舶超航区处罚规定为: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船舶超航区处罚规定

法律依据: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船舶超航区处罚规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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