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和假释的不同点在于减刑适用于除死刑外的其他主刑,不包括死刑缓期执行;假释仅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缓刑具有考验期,假释是不具有考验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的对象范围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的次数不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对一个犯罪分子可以适用一次或者几次,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3)使用的方法不同。减刑是对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罪犯经减刑后,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罪犯被假释后,当即解除监禁,恢复人身自由;
(4)法律后果不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在减刑以后再犯新罪,已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附有一定的考验期,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加时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撤销假释法定的事由,假释考验期满,即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则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减刑和假释的区别为: 1.减刑是减轻刑罚的制度,还是需要在监狱执行。而假释之后,就可以不用在监狱了。 2.适用主体不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适用于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 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减刑与假释的不同点:适用对象。减刑是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释,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其次假释是有考验期限的,考验期限内认真遵守规定的,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假释 和 减刑 的区别主要有: (一)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二)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三)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 刑罚 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 立功 实施的犯罪分子。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 假释考验期 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 刑法 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数罪并罚 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