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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九不准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28 00:15:36

一、中央九不准政策为:

1、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中央九不准政策

2、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3、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4、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5、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6、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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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8、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9、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二、目前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政策,不再划定风险地区,对于感染者不再隔离。九不准政策已经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中央九不准政策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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