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受伤能获得受益人的补偿,行为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救人导致他人受伤,见义勇为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对此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考虑,鼓励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没有规定可以给见义勇为者适当报酬,我也认为法律不应当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理由如下。
首先,林肯曾经说过,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露的道德,见义勇为的补偿条款要求侵权人或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给予其适当的补偿,可见民法典将见义勇为视为一种无偿的帮助行为,是具有道德含义的。然而如果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那么就相当于法律改变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性质判定,将其转化为一种可盈利的行为,这有损社会公德,更有损法律的神圣性。
其次,我认为从民法典规定的概念来看,见义勇为实际上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者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而非支付报酬。
因此,不论是从见义勇为行为的道德属性上,还是从其所属的法律范畴内,都不能证明法律应当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
1.见义勇为,自己受到伤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也就是伤害你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侵权人也就是伤害你的人逃逸了或者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话,可以找受益人,也就是你帮助的人,让他对你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