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为:
1、参加党会议。
2、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建议权、倡议权。
4、批评检举权。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申辩权。
7、发表意见的权利。
8、请求权、申诉权、控告权。
党员的义务为:
1、认真学习党的重要思想;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7、密切联系群众;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