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可受理情形为: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其他。旅游投诉不可受理情形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