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营运证脱审的,应按无效道路运输证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