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由被告户口所在地的法院管理,其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同时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