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