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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办案人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1 22:00:26

冤案办案人员不被判刑的原因:要还原案情真相,如果办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作出了错误判断,即使产生了错案,办案人员也不必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出于“破案心切”,而没有其他情节,在现行法律中,确实只能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冤案办案人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拘留两个月还没判刑是怎么回事

拘留后不一定会判刑。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刑事拘留分为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再延长2个月,公安拘留一般2个半月到3个月,最长为8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男子服刑22年坚持申诉,冤假错案都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名服刑的男子叫谢哲海,他服刑22年出狱以后又继续为自己申诉,现在河南高院已经要把这件案子重新审理了。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当时的刑侦技术手段不发达,查案的时候,因为证据不足,过于草率,所以造成了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形成和历史年代有关系

我们看到了很多冤假错案的形成,都是因为有一些特殊的历史年代所造成的。我们知道的呼格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等等,这一个个冤案的形成和历史年代有关,过去的那个年代刑侦技术还是比较落后的,没有各种先进的仪器,如果放到现在,DNA一比对,仪器一开,一检测,什么都能查出来,想冤枉一个人也是很难。但是,过去查案辛苦,我们可以从一些相关的影视剧作品中看到,千里追踪,面对一些证据很难查验,仅凭经验,也很难保证其准确性。

谢哲海案件的发生,县检察院和中院都曾经打回重审,理由都是证据不足

查案的过程中因为证据不足,但是又都没有及时补充证据,所以导致谢哲海案件一再被拖延,重审,最后终于被判刑22年。当年有关他犯罪的证据不足,证人们说他穿的是外套,而这件案子中说他穿的是白衬衫,并且他所穿裤子是事发时候穿的,裤子上却没有血迹,所以这件事疑点重重。谢哲海一直为自己喊冤,入狱后喊冤,出狱后也一直喊冤,这件事本身既然有疑点,就应该打回重审,希望能给谢哲海讨回公道。

冤案办案人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人生最美好的年华,22年都扔在了里面,真是很委屈。希望谢哲海能好好生活,也希望能尽快给谢哲海的一个沉冤得雪的机会。真心希望这样的事再也不要发生。

编造男友性侵的梁颖,凭什么不能被判刑?

在这个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有一些人因为自己的私欲,总是想利用一些媒介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最后的结果往往都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严重的话还可能触犯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件事情有关部门一定要进行严重的惩处。

之前在网上闹的很大的一件事情,是安徽省马鞍山有一个女子哭诉着自己被性骚扰,直到今天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根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这位女子是杜撰自己被性骚扰,所以被当地有关部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2019年的时候,女子哭诉自己被男子性侵,并且遭到了威胁,长达半年之久。后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示这一女子在视频中的一些说法都是编造的谎言。直到2020年4月的时候,当地有关部门就对这一女子把这一行为认为其是寻衅滋事,判决他有期徒刑一年。这个女子的视频很多网友都看过,当时有很多网友觉得他很可怜,剥夺了很多网友的同情,甚至有些网友对此指责,当地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这一行为。这件事情对于我们广大网友的教训是10分深刻的。现在有很多的骗子,不断的利用大众的同情心和人们的善意来引导舆论。

之前安徽省这位女子的事情,现在还是有着很多典型的事例,这一件事情还在不断持续的发生。此前两名被罗冠军强奸的事件得到了很多网友的同情。这位女子在自己的有关媒体上发文,控诉自己在大学期间被银行的一位职员强奸,因此不得不和对方谈恋爱,这件事情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可是有很多的网友就公开对这为男子进行口诛笔伐。

在很多网友还在对于这件事情愤愤不平的时候,这件事情却出现了很大的反转,事情的结局居然是良性女子自导自演的一件事情。他最近只是因为自己和对方的分手事宜没有处理好,就故意冤枉这位男子,强奸自己。罗某表示自己和他曾经是情侣关系,也曾经相爱过,所以就愿意和对方达成和解。

但是这件事情即便是这一男子想要和对方和解,相关的公安部门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够想撤诉就撤诉的。根据相关办案人员调查,显示这位梁某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即便这个男子已经放弃了对于这位女子的控告,但是这件事情并不能够就此打住。目前这位女子已经同样被有关部门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对于这些事情,如果有关部门不进行惩处的话,终将会被很多的网友模仿,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

渎职侵权犯罪实刑判决率低的原因是什么

您好!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急于求成案,追求办案数量而忽视了案件质量,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判决率低的因素之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与反贪污贿赂案件相比较,更不易被人们所了解、熟知,其案件线索发现难,查处更难。所以,有的办案人员抓住一个线索,就不想放手,即使证据不很扎实,仍报有一丝幻想,先立案再说,再进一步获取证据也不迟,无形中就形成了凑数案子,从而降低了案件质量,更谈不上诉得出,判得了。

(二) 对固定、获取证据的认识不到位,是案件质量不高、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一些办案人员存在案件只要立了,就能诉得出的错误思想,在办案时效、案件效果上,就没有了更高的要求,以至延误了固定、获取证据的最佳时机。还有的是只站在立得住的角度来考虑案件,而没有站在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位置来考虑案件,从而影响了案件质量。鉴于对此类犯罪案件危害程度认识较轻,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均为取保候审,这也不利于固定、核查案件。还有的是在办理案件中,由于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对案件的适用法律、证据固定的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工作分歧,导致有些案件虽然最后起诉到法院,却不能作出有罪判决。

(三)侦查部门、起诉部门以及审判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认识不一致,甚至存在分歧,是导致案件判决率低的又一原因。鉴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多数人容易把他们的行为往好的、轻的方面去认识和解释。认为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是过失犯罪,甚至是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把钱财装进腰包,或者认为行为人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是好心办坏事,甚至是为地方或部门经济发展考虑,这样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论处,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或者认识到此种犯罪的严重性。再者,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过于笼统,如“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容易造成意见分歧,认识不同,对案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例如,2008年我们办理的王某滥用职权案张某玩忽职守案,王、张两人均在任辑毒队队长期间,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多个贩毒案中的嫌疑人“以罚代刑”,我们在立案时认为,其情节严重,而到公诉部门后认识分歧,认为情节一般,故而已过了追诉时效,最终以撤案而告终。但纵观两个涉毒案件我们仍认为是情节严重,潼关是毒品重灾区,吸贩毒人员一旦流入社会,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社会治安、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涉毒人员流入社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对多个贩毒人员“以罚代刑”的行为,从情节上还认为是一般行为吗?所以认识上的偏差,司法解释的笼统是导致案件判决率低下的又一原因。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冤案办案人员不被判刑的原因是什么

被告人拒不认罪,“零口供”是否可以判刑?有何依据?

‬被告人拒绝供述的案件,成为零口供案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不认罪。法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量刑,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不供述,但间接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证据链的,是可以定罪判刑的。

‬被告人不供述的原因无非两种,一种是确实犯罪行为不是自己干的,是被冤枉的,无罪可供;另一种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供述,办案机关就拿他没办法。如果确实干了不认罪,就白白丧失了自首、坦白等从轻情节,认罪态度不好,会被从重判处,聪明反被聪明误,得不偿失!但如果确实是被冤枉的,能保持零口供,不怕被因此刑讯,也是非常坚强有毅力的,虽然并不一定会因无口供而最终被判无罪,往往没口供也被定了罪判了刑,但是一直以不供述抗争,对以后申诉纠正冤错案也是一个有利因素。

‬口供至上,办案人员重口供,为了口供不惜刑讯逼供的诟病短时间内还无法彻底杜绝。因刑讯逼供造成了很多冤错案件,即便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司法实践中,要想排除非法证据,难度都是很大的。出现刑讯逼供要想排除非法口供,要抓住有利时机,在一审开庭前就提出排非申请,一审如果不提出,二审在提出,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难度就加大,在申诉程序中,要启动排非程序,已经没有可能。一审提出排非,取证责任在检察院,二审如果能启动排非,取证责任还是检察院,检察院只要举出的证据不足以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相关口供就可能被法院排除。但一审二审没有提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在申诉阶段再去说,法院就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申诉人,也就是你说你被刑讯逼供了,你要举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拿不出证据就是没有刑讯逼供,百分之九十九的都拿不出来,所以排非申请要及时,“错过这个村没有这个店。”

所以,仅仅零口供,不足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不会被定罪判刑,也不足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被错误定罪判刑。‬冤假错案的制造成本太低了,纠正的冤错案件,还没见真正追责的,以后冤错冤案的国家赔偿,让制造冤错案的人负担,可能会减少一些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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