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维修商品时,如果商场对顾客提出的修理、重作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对顾客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商场赔付误工费。误工费根据顾客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