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1.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人、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3.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4.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