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实施的时间是2002年11月1日。
2、立法目的具体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