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公安机关处理违法案件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一般对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尚不够成犯罪,且警告、罚款不足以处罚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拘留。
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的情形: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结伙斗殴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